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馬健凱
前列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馬健凱共同
相 對 人 劉美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7
3號假扣押裁定,
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
惟相對人
迄今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7
3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
等情,
業據本
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842號假扣押保全程序
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2月24日桃院豪文字第10601003
74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5紙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
依
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