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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馬健凱 前列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馬健凱共同 相 對 人 劉美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7 3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相對人今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7 3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842號假扣押保全程序 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2月24日桃院豪文字第10601003 74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5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 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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