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鋒展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金源
相 對 人 地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平仁
上列
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
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
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
(即
債權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10
6年度司執全字第643號執行在案。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
語。
三、
經查:相對人為
擔保其借款
請求權,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
6年度裁全字第56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並對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執行,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43號受理在案,此
業經本院調卷查為屬實。是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本院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