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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鋒展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金源 相 對 人 地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平仁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 (即債權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10 6年度司執全字第643號執行在案。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擔保其借款請求權,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 6年度裁全字第56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並對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執行,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43號受理在案,此 業經本院調卷查為屬實。是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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