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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偉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山 被上訴 人 即  原告 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123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8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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