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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被 上訴人 宏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42 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伍拾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玖佰貳 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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