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美華
被
上訴人 宏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庭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42 號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伍拾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參仟玖佰貳
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