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 告 中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惠君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五股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施得仰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胤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一○○年司執字第七
○九四○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年司執字
第七○九○四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