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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   告 中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惠君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五股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施得仰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胤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一○○年司執字第七 ○九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年司執字 第七○九○四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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