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永基
被
上訴 人 禾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開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7,993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