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祥宸水電工程行即吳淑貞
訴訟
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被 告 頂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敬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
日所為之判決之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為判決工程法庭法官欄漏載審判長姓名「李世貴」,
應予補正。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