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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祥宸水電工程行即吳淑貞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被   告 頂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敬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 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為判決工程法庭法官欄漏載審判長姓名「李世貴」, 應予補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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