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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55 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 6 萬8,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1,84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