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170號
原 告 立成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瑋城
被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10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4 年11月17日
承攬被告位於南俊工地之空調安
裝及風管2 項工程,
兩造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
系爭工程合
約),約定工程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67萬21
24元,合計為217 萬2124元。
嗣被告於106 年4 月5 日、同
年6 月14日追加工程,並約定追加工程款為55萬9392元、9
萬元。
㈡另兩造雖於系爭工程合約書中約定原告應於宿舍安裝60台冷
氣,
惟其後因被告與其業主變更協議,被告遂僅要求原告安
裝48台冷氣即可,則原告就未安裝之12台冷氣之工程款計8
萬9364元不予請求,是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共計273 萬
2152元(計算式:1,500,000 元+672,124 元+559,392 元
+90,000元-89,364元=2,732,152 元)。
㈢
詎原告完成
上開工程
迄今,被告僅就系爭工程合約部分給付
78萬3000元之工程款,尚有129 萬9760元之工程款及追加工
程之工程款55萬9392元、9 萬元未為給付,合計被告尚積欠
原告194 萬9152元之工程款(計算式:1,299,760 元+559,
392 元+90,000元=1,949,152 元)。為此,爰依承攬
報酬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194 萬9152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估
驗稽核單、統一發票等為證,
核屬相符,自
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報酬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4 萬915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6 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