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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0號 原   告 貝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嬌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 生館之住所設臺北市萬華區,且本件契約履行地亦在臺北市 萬華區,並有中和民富街郵局第46號、第13號存證信函等影 本在卷可稽,二者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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