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0號
原 告 貝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美嬌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生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
經查,依原告
起訴狀記載,被告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
生館之
住所設臺北市萬華區,且本件契約履行地亦在臺北市
萬華區,並有中和民富街郵局第46號、第13號
存證信函等影
本在卷
可稽,二者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