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7號
原 告 品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意璇
被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
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
於106年11月4日送達原告(106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
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000年00月0日生效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