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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鋐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米榮 被 上訴人 瀚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芳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19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