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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鋐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米榮 被 上訴人 瀚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 國108 年7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8 年8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上 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3 紙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