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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雅工程有限公司、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 程行、禹埕有限公司、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阡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力恊企業有限公司、禾悅有限公司、利義白鐵工程有 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肆仟玖 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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