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原 告 張新哲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耿彰
原 告 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
原 告 禹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綸
原 告 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
原 告 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章
原 告 力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窓輝
原 告 禾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星
原 告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朝榮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
律師
被 告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訴訟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柯朝容」記載,應更正為「柯朝榮」。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