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0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崇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志騰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張銘智
邱憶如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雨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7,718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