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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0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崇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騰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張銘智       邱憶如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雨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7,718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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