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邱憶如
張銘智
被
上訴 人 崇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志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92,500 元及899,844 元
,上訴人邱憶如、張銘智應分別徵第二審
裁判費14,700元及14,7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