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邱憶如       張銘智 被 上訴 人 崇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92,500 元及899, 844 元,上訴人邱憶如、張銘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 及14,70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7,71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24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即上訴人邱憶如應補繳19,823元【計算式:10,245元 ÷2=5,12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4,700元+ 5,123 元=19,82 3 元】、上訴人張銘智應補繳19,822元【計算式:10,245元÷2= 5,122 元(元以下捨去);14,700元+ 5,122 元=19,822 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