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原 告 鑫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複代理人 馮鈺書律師
被 告 綻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騏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上
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