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被 上訴人 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捌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 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