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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寶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北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6,31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陳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原告於民國105年11、12月間承包被告於訊崴技術新竹2F 辦公室裝修工程之網路及機房裝修、網路佈線裝修等工程 ,兩造約定工程總價款共666,316元。原告就該項工程已 完成多時,被告卻拒不依約給付工程款,迭經原告催請給 付均無果。 (二)原告公司員工與被告公司採購對話內容,載明「工程沒有 問題可以請款了」、「收到你的發票」,原告公司員工與 被告公司監工之LINE對話中,載明「請問你有跟採購講我 們這邊完工的事…嗎?有~已通知採購讓你們開發票」, 可證明系爭工程不但已全部完工,且無任何被告所稱之施 工進度與品質問題;另被告公司要求之文件,原告亦於10 5年12月22日連同發票寄予被告公司,被告並已依採購確 認單付款辦法之約定,簽發系爭工程百分之九十工程款金 額之支票予原告,原告如果有被告所稱施工進度、品質問 題及未交付被告所要求相關文件之情事,被告公司根本不 可能會依據原證二之發票金額,開具如原證四之支票予原 告等語。 (三)證據: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工程/物料 採購確認單、統一發票、LINE對話紀錄、支票、台灣票據 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 提出之答辯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其陳述如下:本件在施工過程中,產生施工進度與品質等問 題,被告公司期間一直希望原告儘快與被告協調處理。完工 後需提供相關文件,但遲遲未提供。且因本工程現場因有所 問題及缺失所以才會造成工程款尚待釐清,被告公司人員也 多次與原告聯絡,但都遭受原告公司拒絕。雙方合約內言明 付款辦法:工程完工後3日內需檢討完工相關證明文件送至 被告公司進行請款前文件審核作業,否則視同逾期,每逾期 1 日科罰總請款(含稅)百分之三,但原告公司至今未提供 完工相關證明文件至被告公司,已嚴重逾期及違反合約付款 方式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105年11月、12月間承包被告於訊崴技術新竹2 F辦公室裝修工程之網路及機房裝修、網路佈線裝修等工程 ,工程總價款666,316元,原告已完工多時,被告卻不依約 給付工程款等語,並提出工程/物料採購確認單、統一發票 、LINE對話紀錄、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影本 為證據,被告雖抗辯稱本件在施工過程中,產生施工進度與 品質等問題,被告公司期間一直希望原告儘快協調處理,且 完工後原告遲遲未提供提供相關文件等語,卻未另為其他舉 證,則依照原告所提出之上述證據,仍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 二、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 告666,3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 准許。 肆、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假執行。 伍、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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