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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更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明 被 上訴人 方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 萬2,67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20萬0,028元;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427萬4,23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058元,故本件計應徵收上訴費26萬5, 086元(計算式:20萬0,028元+6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