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21號
抗 告 人 大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偉志
相 對 人 Van Dijk Marje Jentje
代 理 人 陳盈頻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關於「於超過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
叁拾陸元部分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於超過新臺幣叁萬壹仟
陸佰陸拾肆元部分廢棄」。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