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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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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抗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21號 抗 告 人 大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偉志 相 對 人 Van Dijk Marje Jentje 代 理 人 陳盈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於超過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 叁拾陸元部分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於超過新臺幣叁萬壹仟 陸佰陸拾肆元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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