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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淑美 代 理 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42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 項所稱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 萬元,係指計算至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前1 日止,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之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21點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積欠金融機構等債務金額合計 約為816 萬504 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之民國10 6 年5 月間,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 稱中信銀行)請求債務前置協商,惟因其於97年8 月間即已 向當時之最大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申請前 置協商,但協商未成,是中信銀行即告知無法再次協商,致 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於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現任職於 六堆釀興業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為3 萬5,000 元,扣除每 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 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 書面向最大債權人中信銀行請求債務前置協商,惟因其於97 年8 月間即已向當時之最大債權人板信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但協商未成,是中信銀行即告知無法再次協商,致協商不成 立,且聲請人現於六堆釀興業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約為 3 萬5,000 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等節,雖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前置協商申請書、104 年6 月至106 年5 月薪資明細 、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內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及其雙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 3 年度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國華人壽保險契 約、低收入戶證明、勞健保、水費、醫療費支出單據等資料 為證。然本件聲請人係於106 年6 月7 日向本院聲請更生, 有更生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嗣本院於106 年6 月15日函請本件全體債權人(即如附表債權人欄所示之12位 債權人)陳報迄至106 年6 月7 日止,聲請人積欠各債權人 之債務總額為若干,並據全體債權人各陳報如附表所示之本 金、利息、違約金與其他費用,此有各該債權人提出之陳報 狀、債權計算書暨債權相關證明文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44頁至第103 頁、第170 頁至第204 頁、第215 頁至第235 頁)。依此核算,本件聲請人迄至106 年6 月7 日止,積欠 之債務總金額已達1,700 萬6,506 元之鉅(按本院106 年11 月23日訊問筆錄記載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 行)之債權總額77萬8,654 元部分為誤載,應更正為77萬8, 645 元,另全體債權總額記載1,700 萬6,515 元部分亦為誤 載,爰更正為1,700 萬6,506 元),顯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42條第1 項所定1,200 萬元之金額,而未合於更生聲 請之要件,且其要件之欠缺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揆諸前揭法 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聲 請人固於106 年11月23日本院調查庭時陳稱,經其計算全體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後,所得出之債權總金額應為1,587 萬8,450 元等語,並提出金額明細表為憑,惟本件聲請人共 計有如附表所示之12位債權人,此參聲請人前陳報之債權人 清冊即明(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8頁),而聲請人所提出之 金額明細表並未將如附表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 銀行)部分之債權金額列入,足見該金額明細表計算之債權 總金額,應有漏未計算國泰銀行部分債權金額之情形,是聲 請人主張其債務總金額應為1,587 萬8,450 元,容有誤會。 況縱以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為據,亦已逾1,200 萬元, 與更生聲請之要件未合,而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未合於更生聲請之要件,爰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附表: ┌─┬─────┬───────┬───────┬──────┬──────┬───────┐ │編│債 權 人│本金(新臺幣)│迄至106 年6 月│迄至106 年6 │訴訟費、執行│債權總額 │ │號│ │ │7 日止之利息 │月7 日止之違│費及其他費用│(新臺幣) │ │ │ │ │ │約金 │ │ │ ├─┼─────┼───────┼───────┼──────┼──────┼───────┤ │1.│富邦銀行 │24萬3,148 元 │52萬6,008元 │6,365 元 │3,124 元 │77萬8,645 元 │ ├─┼─────┼───────┼───────┼──────┼──────┼───────┤ │2.│萬榮行銷股│48萬6,617 元 │111 萬2,669 元│ 無 │ 無 │159 萬9,286 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中信銀行 │132 萬1,517 元│88萬7,968 元 │ 無 │1 萬2,572 元│222 萬2,057 元│ │ │ ├───────┼───────┼──────┼──────┼───────┤ │ │ │30萬2,146 元 │66萬6,047 元 │3,600 元 │ 無 │97萬1,793 元 │ │ │ ├───────┼───────┼──────┼──────┼───────┤ │ │ │37萬4,504 元 │3 萬7,450 元 │80萬8,313 元│ 無 │122 萬0,267 元│ │ │ ├───────┼───────┼──────┼──────┼───────┤ │ │ │15萬7,651 元 │31萬7,958 元 │6 萬2,074 元│ 無 │53萬7,683 元 │ ├─┼─────┼───────┼───────┼──────┼──────┼───────┤ │4.│臺灣新光商│14萬8,180 元 │32萬0,007 元 │1 萬6,544 元│2,777 元 │48萬7,508 元 │ │ │業銀行 │ │ │ │ │ │ ├─┼─────┼───────┼───────┼──────┼──────┼───────┤ │5.│國泰銀行 │12萬8,600 元 │26萬9,228 元 │1 萬4,947 元│2,148 元 │41萬4,923 元 │ │ │ ├───────┼───────┼──────┼──────┼───────┤ │ │ │30萬3,067 元 │40萬6,641 元 │ 無 │3,425 元 │71萬3,133 元 │ ├─┼─────┼───────┼───────┼──────┼──────┼───────┤ │6.│遠東國際商│5 萬2,210 元 │11萬2,746 元 │1 萬6,200 元│ 無 │18萬1,156 元 │ │ │業銀行 ├───────┼───────┼──────┼──────┼───────┤ │ │ │8 萬0,368 元 │15萬0,349 元 │8 萬0,543 元│ 無 │31萬1,260 元 │ ├─┼─────┼───────┼───────┼──────┼──────┼───────┤ │7.│台新資產管│28萬8,332 元 │37萬8,912 元 │7 萬3,557 元│ 無 │74萬0,801 元 │ │ │理股份有限├───────┼───────┼──────┼──────┼───────┤ │ │公司 │30萬1,668 元 │43萬0,807 元 │8 萬3,816 元│ 無 │81萬6,291 元 │ ├─┼─────┼───────┼───────┼──────┼──────┼───────┤ │8.│兆豐國際商│18萬5,541 元 │40萬3,534 元 │7 萬9,200 元│2,510 元 │67萬0,785 元 │ │ │業銀行 │ │ │ │ │ │ ├─┼─────┼───────┼───────┼──────┼──────┼───────┤ │9.│永豐商業銀│107 萬1,540 元│145 萬4,696 元│28萬2,395 元│9,580 元 │281 萬8,211 元│ │ │行 │ │ │ │ │ │ ├─┼─────┼───────┼───────┼──────┼──────┼───────┤ │10│富邦資產管│10萬2,661 元 │22萬0,306 元 │ 無 │1,352 元 │32萬4,319 元 │ │ │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11│滙誠第一資│20萬7,987 元 │37萬8,281 元 │11萬7,600 元│1,000 元 │70萬4,868 元 │ │ │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2│良京實業股│45萬5,408 元 │90萬8,112 元 │13萬元 │ 無 │149 萬3,520 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全體債權總額 │1,700 萬6,506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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