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漢國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 、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聯礦預拌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等件影本附卷為憑,依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 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而有命補正及命聲請人預納送達 郵務費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裁定命聲請 人應於10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1 月21日送達, 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 頁) 。聲請人就本院前開命補正事項及應預繳之郵務送達費20 40元,今均未補正之,且就聲請人未預納郵務送達費部分 ,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9-12頁)。則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更 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