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黃玉青
代 理 人 李偉誌
律師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
關係人或
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
,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
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即按
債權人及
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
1 )×10×43=3,010 。
二、聲請人參與本院前置調解時,
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
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之差距為何?
三、陳報聲請人及其父母、家人之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
不得省略)到院。
四、聲請人於更生
聲請狀中稱其債務總金額為2,306,796 元,並
佐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為證;
惟觀諸聲證4 「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所載之債權人及債權總額,顯與聲請
人前開之主張不合,請提出聲請人債務總額為2,306,796 元
之證明文件(包括對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7,525元)。
五、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2,306,796 元,但查聲請人年
僅40歲(00年生),持續有任職於冠拓空調有限公司每月約
25,000元之新資所得(104 年11月至106 年10月),核
非無
工作能力,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之
必要?
六、聲請人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內稱其債務之發生原因,
概為「協助家中還債而未及時清償自身債務,且又於換工作
時不順遂,短期失業而入不敷出」
云云,請說明:
1、聲請人家中經營之生意為何?目前是否仍持續營業?前積欠
之債務數額為何?目前是否仍有欠債?除進行說明外並就說
明事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於何時協助家中償債?聲請人協助償債之數額為何?
聲請人曾向中國信託銀行辦理授信,是否即用於清償家中債
務?信用貸款之數額為何?另請提出授信契約書、銀行撥款
紀錄及歷次還款紀錄到院。
3、聲請人何時失業致須更換工作?係自何公司離職?(請陳報
公司名稱、地址)換工作前每月薪資所得為何?聲請人何時
才又找到工作?
七、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稱其有「機車,車牌
號碼000-000 ,排氣150CC ,97年出廠」;惟參聲證5 「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則顯示查無聲請人財產資
料,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所述之重型機車?若該重型機
車係由聲請人所購買,則請說明是何時購買?購買金額為何
?若該重型機車非聲請人所有,請說明係登記在何人名下?
(並請提出機車行照)何以由聲請人長期使用?
八、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於「冠拓空調有限公司」任職?工作
內容?計算薪資所得之方式為何?(例如:月領或日領、每
次出勤可得之所得為何?)聲請人稱每月新資所得約25,000
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另請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
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到院。
九、就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有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必要:
1、請提出聲請人近二年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近半年租用房屋支
付租金之轉帳紀錄或簽收證明到院;另斟酌聲請人
所稱每月
支出租金10,000元,核顯高於本院其他更生聲請人提出之租
金數額,本件是否有酌減或另尋較便宜租屋地點之可能?若
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2、請提出聲請人近二個月支出油資費用之單據、保養機車之收
據(須說明保養之項目)。
3、請提出足以
佐證所稱支出「通訊費每月約2,300 元」之單據
、紀錄;另聲請人每月支出2,300 元通訊費,亦顯高於本院
其他更生聲請人提出之通運費用數額,本件是否有酌減費用
、調整月租費用之空間?有請聲請人說明並向電信業者查詢
之必要。
4、請提出近半年,聲請人有繳交「健保費」、「第四台」之收
據;另關於「第四台每月約550 元」之費用支出,於聲請人
必須藉聲請更生方式以解決債務之地步,是否屬必要之支出
,非無可疑,為整現清理債務之誠意,是否有將之酌減至零
元之空間,請說明之。
5、聲請人稱每月之生活用品每月約1,500 元部分之內容為何?
請佐以費用單據,逐項說明其每月關於生活用品之細目及數
額。
十、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
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一、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
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
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
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
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
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二、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
開始更生之必要?又倘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
之更生方案為何?其表示之更生方案有何履行可能性?請
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