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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黃文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45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15人×10份×43元=6,450 元)。 二、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正本到院。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主張其債務總金額為7,375,47 5 元,應詳實說明各項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 體說明信用卡消費或信用貸款債務之詳細發生原因?)、本 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永豐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對 於永豐銀行所提出「180 期、利率0%、每期還款12,425元」 之協商方案,究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門牌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3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用 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 1 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 與何人同住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 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財產目錄狀況: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4 年11月20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六、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聲請人主張扶養黃奕達、黃承佑,請就上開2 人每月所需扶 養費各1 萬元,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 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上開2 人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 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七、聲請人前2年之收入: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 生前2 年即自104 年11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主張其104 年於文境通運有限公司薪資共288,000 元、105 年於佳境通運有限公司薪資共288,000 元,請補 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是否仍受雇於「漁家 莊自助餐」?如是,請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職 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 天數等),並就每月薪資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4 年11月20日」(包括先前於文境及佳境通運有限公司)迄 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 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上開相關證明文件等為證, 並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前2年之必要支出: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 月負擔伙食費每月6,000 元、電話費1,300 元、加油費1, 000 元、雜項支出2,000 元、扶養費每月共2 萬元、職業 工會每月2,157 元等項,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 請補正上開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至少提出最近6 個月內之單 據),並表列成冊,及列出各項目支出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 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二)請說明上開支出除聲請人負擔外,尚有何人共同分擔?各 自分擔之金額及比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 九、其餘陳報事項: (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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