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程凱威
代 理 人 謝孟馨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 元(按
債權人及
債務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1+1)×43×10=86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
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
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
前1 日(即民國106 年10月29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特別就其中「鑫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佶寶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提出自101 年10月30日起至106
年10月29日止,
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
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104 年10月31日起至106 年
10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設定
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 年10
月31日起至106 年10月3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倘有更正,並應
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 年10月31日
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
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
九、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汽、機車
油資每月加油費約1,360 元、行動電話通信費每月約2,035
元之必要性。又依聲請人所述收入207,920 元,必要支出為
522,798 元,然本件負債原因係因擔任
第三人藍淑娟之連帶
保證人,聲請人是否確實有支出上稱
必要費用?另請釋明聲
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新北市104 、105 年度最低生活費
每月12,840元之必要性。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聲請前2 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
單(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意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
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提出債務人清冊(依
民法第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
債權人為
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