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 定
代 理 人 游開雄
訴 訟 代 理 人 陳雅萍
律師
吳榮達律師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呂青協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勳
訴 訟 代 理 人 孫安妮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正輝
訴 訟 代 理 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承義
訴 訟 代 理 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天民
訴 訟 代 理 人 蔡宜宏律師
林倫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五年度矚
上訴字第八二二號、
一○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三號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
企業有限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呂
黃麗華、呂青協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易字第421號判決後,現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106年5月17日106南分院正刑榮105矚上訴822字第65753號
函在卷
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