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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 定 代 理 人 游開雄 訴 訟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吳榮達律師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呂青協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勳 訴 訟 代 理 人 孫安妮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正輝 訴 訟 代 理 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承義 訴 訟 代 理 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天民 訴 訟 代 理 人 蔡宜宏律師         林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五年度矚上訴字第八二二號、 一○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三號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 企業有限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呂 黃麗華、呂青協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易字第421號判決後,現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106年5月17日106南分院正刑榮105矚上訴822字第65753號 函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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