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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雷立芬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呂青協 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複代理人  黃啟翔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林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 司、呂黃麗華、呂青協等人涉有犯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 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第4573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