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
代理人 雷立芬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呂青協
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複代理人 黃啟翔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林倫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上開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
司、呂黃麗華、呂青協等人涉有犯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
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
前揭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
第4573號刑事判決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