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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雷立芬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吳榮達律師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億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呂青協 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代理人  黃啟翔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林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關於「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協慶企業 公司」等記載,均應更正為「億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億聯 油脂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億聯油脂股份有限 公司」,惟本院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仍記載其原公司名稱,爰 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