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27號案
之
參加人,就民國105年6月1日之
言詞辯論筆錄錄音檔認有
閱覽拷貝必要,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惟查,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132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5年8
月15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民事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
可參。
是聲請人逾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