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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27號案 之參加人,就民國105年6月1日之言詞辯論筆錄錄音檔認有 閱覽拷貝必要,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132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5年8 月15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參。 是聲請人逾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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