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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 代 理 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相 對 人 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6 年度訴字第2817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原 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清償票款」之記載,應更正 為「履行契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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