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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愛就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勳 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捌萬玖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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