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愛就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嘉勳
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
裁判費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捌萬玖仟陸佰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 件及
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