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囍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瑞欣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