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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楊秀瑋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立品衛生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 參佰陸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 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規定甚明 。而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係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屬因定期給付 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 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第1 至4 項為: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⒉被告應自民國106 年 1 月1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4 萬6,800 元,並各自上開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提繳5 萬8,80 4 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⒋被告 應給付原告1 萬3,74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備位聲明第1 至2 項則為:⒈被告應提繳5 萬8,804 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⒉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0,19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之先、備位聲明間具有預備 合併之關係,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其先、備位聲明請求之金額,係先位 聲明請求金額較高甚明。復按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自 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 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故本件應以 先位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第三項請求提 撥勞工退休金5 萬8,804 元及第四項請求給付1 萬3,748 元 (即特別休假未休工資7,440 元及勞、健保費用6,308 元) 為計算基礎。次查,本件原告係00年0 月00日生(年約46歲 ),有原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另外存放) ,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 齡滿65歲止,原告尚可工作約19年,其可工作期間顯超過10 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自應推定工作期間 為10年。復參酌上開先位聲明第二項所載原告陳報之每月薪 資報酬為4 萬6,800 元,據此為原告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可 受領薪資,作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故本件 先位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1 萬6,000 元( 計算式:原告每月薪資46,800元×12月×10年=5,616,000 元)及先位聲明第四項關於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7,44 0 元部分,合計562 萬3,440 元(計算式:5,616,000 元+ 7,440 元=5,623,440 元),係屬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 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該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 6,737 元,揆諸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2 分之1 即2 萬8,369 元(計算式:56,737元×1/2 =28 ,3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關於提撥勞工退休 金5 萬8,804 元及勞、健保費用6,308 元,共計6 萬5,112 元(計算式:58,804元+6,308 元=65,112元),因無上開 規定之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準此,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369 元(計算式:28,369元+1,000 元=29,3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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