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8號
原 告 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清田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
被 告 正芳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珠
被 告 六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功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8,26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