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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華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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