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華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顯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