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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李國進       王國林       王國興       黃有盛       黃文正       黃文俊       黃文安 被   告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被   告 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 一、就原告李國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5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二、就原告王國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32,72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40 元。 三、就原告王國興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08,62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910 元。 四、就原告黃有盛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 元。 五、就原告黃文正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 元。 六、就原告黃文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 元。 七、就原告黃文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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