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 告 陳慶圖
被 告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
玖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查
系爭新北市○○區○○段○○○○○○○○號
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28,000元,故以公告現值
乘以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128,000
元×(125.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54.7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1/2)=17,95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零肆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