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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   告 陳慶圖 被   告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 玖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查系爭新北市○○區○○段○○○○○○○○號 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28,000元,故以公告現值 乘以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128,000 元×(125.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54.7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1/2)=17,95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零肆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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