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三益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妤葇
被 告 秦湘淇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
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