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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三益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妤葇 被   告 秦湘淇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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