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宮內祥男
被 告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