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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弘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珍 被   告 永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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