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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王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被   告 中和第一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阿梅 被   告 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第77條之2 分別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先位聲明:㈠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3 萬3,330 元,及自民國104 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9 2 萬8,000 元,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備位聲明:㈠被告應連帶將中和第一關社區10個停車位( 下稱系爭車位)交付予原告。㈡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歸還系爭車位止,連帶按月於每月1 日給付原告3 萬元暨按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92 萬8,000 元,暨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次查,原告先 位及備位聲明第1 項均係本於系爭車位之所有權有所請求,該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83 萬3,333 元,至先位及備位聲明第2 項, 則係請求被告返還占用系爭車位期間所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依上開規定,應不併算其價額等語,業據原告陳報明確。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 萬3,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 9,0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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