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洪明川
被 告 訢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振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壹萬貳仟零肆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惟
按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件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
貳仟柒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