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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洪明川 被   告 訢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振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壹萬貳仟零肆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惟按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件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   貳仟柒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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