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佑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一、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零參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捌仟零玖拾元。
㈡、提出準倍書狀及
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