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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佑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零參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捌仟零玖拾元。 ㈡、提出準倍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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