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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   告 興瀧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順湧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琳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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