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 告 興瀧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順湧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琳
人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