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寶樹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
臻律師
被 告 長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根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