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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樹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律師 被   告 長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根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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