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安信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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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李忠信
被 告 嚴麗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服務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二)提出
準備書狀
及
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