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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安信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被   告 嚴麗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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