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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証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叔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存盛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叁 萬貳仟零捌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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