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証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叔淋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存盛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叁
萬貳仟零捌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